(2013)冀民申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隆尧县龙兴食品有限公司与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隆尧县龙兴食品有限公司,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申字第16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隆尧县龙兴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山,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现国,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隆尧县龙兴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邢民四终字第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隆尧县龙兴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改判被申请人为申请再审人改道通行提供场地,并承担申请再审人改道通行的改造费用。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隆尧县龙兴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英春代理审判员 牛世红代理审判员 习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