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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3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德奎与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奎,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3457号原告王德奎。委托代理人孙可福。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王德奎与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69元,减半收取1213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忠基审 判 员  赵丕杰代理审判员  景艳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志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