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文贵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贵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876号罪犯文贵生,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有前科。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2008年3月26日,罪犯文贵生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5日作出(2008)太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撤销缓刑,以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案经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宜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文贵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文贵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6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文贵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贵生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