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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文贵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贵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0876号罪犯文贵生,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有前科。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2008年3月26日,罪犯文贵生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5日作出(2008)太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撤销缓刑,以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案经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宜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文贵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文贵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6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文贵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贵生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潘常青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