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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刑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林钦福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钦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漳刑执字第100号罪犯林钦福,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捕前系经商。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钦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交6400元),追缴赃款42847元退还被害人(交386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钦福自交付执行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能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及同改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林钦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完成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人保证假释后要遵纪守法、不再危害社会。其家属也与漳州监狱签订帮教协议。所在地司法机关也出具了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林钦福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据此,该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予以假释。假释后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钦福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燕文审 判 员  陈妙红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康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