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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姜张民初字第0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孙凤喜与曹正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喜,曹正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姜张民初字第0694号原告:孙凤喜,男,1954年6月1日生,汉族。被告:曹正青,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喜与被告曹正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倩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