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赫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理县星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理县星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益赫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理县星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小黔,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理县星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0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第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为1050005320384506,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益阳市湘衡塑业有限公司,收款人益阳市弘悦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2年10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4月22日,付款行为建行益阳市赫山庙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理县星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600元,由申请人理县星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熊乾坤审 判 员 汤洪兵代理审判员 陈留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旷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