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江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李建军诉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420号原告李建军。被告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诉被告四川问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军于2013年12月3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军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