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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3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朱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244号原告:邓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士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