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龙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红敏与叶兴玲、叶土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敏,叶兴玲,叶土金,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韦子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龙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李红敏。被执行人叶兴玲。被执行人叶土金。被执行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韦子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支公司。本院作出的(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1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叶兴玲、叶土金、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韦子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支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晓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