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勃执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苗福友与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福友,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勃执字第0040号申请执行人苗福友,男,汉族,1958年12月23日生,无业,住海勃湾区华山楼焦化小区13号楼3-2-1室。被执行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军,经理。本院在执行苗福友与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乌勃民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苗建军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