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商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曹先德、徐东雷与徐东雷、天平保险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先德,徐东雷、天平保险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商初字第907号原告曹先德被告徐东雷、天平保险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先德与被告徐东雷、天平保险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先德撤回起诉。审判长 刘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