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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清丰分公司诉被告李甲、李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2042号原告:冯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任兆增,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衡某某,女。(缺席)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由审判员王旭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旭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邵高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