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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郑涵与石更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涵,石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581号申请执行人郑涵,男,199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郑国平,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郑涵之父。被执行人石更民,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涵与被执行人郑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涵的法定代理人郑国平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涵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 如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