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淇滨民初字第8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闫平均与李士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826-3号原告闫平均,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爱星,鹤壁市淇滨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士杰,曾用名李世杰,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军政,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高,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平均与被告李士杰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闫平均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保平审 判 员  霍璐婷代理审判员  孟利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