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王垒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垒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红刑初字第437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垒,男,1990年2月27日出生,初中毕业,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0月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逮捕。现羁押在新乡市看守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3)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垒犯故意伤害一案,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鲁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4日4时许,被告人王垒在新乡市河南科隆公司冷藏一车间排焊线6号车旁,因故与被害人李庆贺发生矛盾,被告人王垒将李庆贺打伤,致使李庆贺鼻骨多发骨折,骨折断段塌陷、移位。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李庆贺所受损伤属轻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垒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庆贺的陈述;证人王瑞玲、魏荣栓等证言;被告人王垒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等书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王垒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垒的近亲属与被害人李庆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望合议庭根据客观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4日4时许,被告人王垒在新乡市河南科隆公司冷藏一车间排焊线6号车旁,因故与被害人李庆贺发生矛盾,被告人王垒将李庆贺打伤,致使李庆贺鼻骨多发骨折,骨折断段塌陷、移位。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李庆贺所受损伤属轻伤。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王垒的近亲属与被害人李庆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庆贺各项损失共计32000元,该协议已履行,被害人已谅解。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被告人王垒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违法犯罪网络查询记录表证实被告人王垒无违法犯罪记录。现场图证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在新乡市河南科隆公司冷藏一车间排焊线6号车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垒于2013年6月14日凌晨4时许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口头传唤到案的情况。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新洪公(治)鉴通字(2013)2044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庆贺的损伤程度系轻伤;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新)公(法医)鉴(损伤)字(2013)52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庆贺的损伤程度系轻伤。证人王瑞玲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河南科隆公司冷藏一车间排焊摆丝员,2013年6月14日凌晨4时许其正在工作,李庆贺突然从其兜里掏出她手机翻着看照片,其上前去要手机,他不给,过了几分钟李庆贺该工作了,就把手机还她了。这时王垒从机器后面出来,绷着脸不知去哪了。过了会其看到王垒回来了,并到机器后面继续工作。当干完自己的工作时,其去机器后面看到工段长在和王垒谈话,并且地上有血。后来才知道是王垒打李庆贺了,并且李庆贺的左眼肿了,一直在流血的事实。证人裴志玲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河南科隆公司冷藏一车间排焊线员,是和王垒、李庆贺在一条工作线上的。2013年6月14日凌晨4时许其听见车间里有人喊打架了,其听说后就去工作线上看什么情况。在车间的办公室内其看见了李庆贺,并且当时他脸上有很多血。其问什么情况,李庆贺把事情的经过给其说了一遍。后来其看到王垒在生产线上干活,就过去问他怎么回事,他就是不吭声。于是其就去厂里的保卫科汇报了情况。当时保卫科的工作人员给他们做了调解,让王垒拿钱给李庆贺看伤。王垒同意了,但是他身上没带钱,其就带着李庆贺去新乡医学院三附院看伤了事实。证人魏荣栓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河南科隆公司排焊工段的工段长,王垒是其工段中的一个带班长。其称案发当天其到现场后,看到李庆贺和王垒站在那里,李庆贺的鼻子流血了,其赶紧带他去办公室包扎,但是他鼻子还在流血。后来其了解情况后,就把李庆贺和王垒带到厂里的保卫科了,然后自己就回车间的事实。被害人李庆贺的陈述证实2013年6月14日凌晨4时许,其拿他们班上王久玲(音)的手机玩,后来她把手机要走了,并且拧了其胳膊一下,其也朝她胳膊上拧了一下。这时带班的王垒从其左边过来,什么也没说就朝其鼻子上打了三、四拳,其鼻子当时流血了。王垒打过后就走了,其和同事裴志玲找到了工段长魏荣栓说明情况,魏荣栓给其简单包扎了一下,然后其和裴志玲就去新乡医学院三附院治疗了。被告人王垒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是新乡市河南科隆公司冷藏一车间排焊摆班的带班长,2013年6月14日凌晨4时许,他们都在上班,当时任务比较紧急,完不成怕领导吵,所以其就催他们班的人赶紧干活。但是李庆贺一直在和别人说话不干活,其就过去说了他几句,他不听,其就用拳头在他脸上打了两拳,当时他鼻子流血了,我让他去洗洗。后来工段长魏荣栓来了,把他送往医院的事实。和解协议书、收到条证实被告人王垒的近亲属赔偿被害人李庆贺的经济损失共计32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李庆贺的谅解。以上证据1-10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11由被告人近亲属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垒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东峰审 判 员 张敬美人民陪审员 李金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