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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县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安利晓与宋付岺、李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利晓,宋付岺,李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安利晓。被告宋付岺。被告李义霞。原告安利晓诉被告宋付岺、李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利晓、被告李义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付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原告安利晓与被告宋付岺相识,2011年1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元,至今未还。在此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推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宋付岺、李义霞归还原告7000元;2、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义霞辨称,宋付岺借安利晓7000元我不知道,什么时候借的,借钱用来干什么我都不知道。对原、被告所举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举证1、宋付岺书写欠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欠7000元的事实。经被告质证提出异议,认为宋付岺所借该款是李义霞没有在家时所借,李义霞不知道借款的用途。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该欠条上有宋付岺签字,本院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证据2、光盘一份,用于证明宋付岺承认欠原告款7000元。经被告李义霞质证提出异议,认为该光盘所播放声音听不清楚,录音声音不能确定是宋付岺。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该光盘内容不能充分证明谈话人是宋付岺,本院对此不予以确认。原告证据3、临漳县法院所出具的民事起诉状、裁定书、临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婚姻证明各一份,用于证明二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被告李义霞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所举证据李义霞与宋付岺结婚证一份,用于证明李义霞丈夫是宋付岺,欠条上是宋付岭。该结婚证经原告质证无异议,本院对该结婚证予以确认。被告超过举证期限申请两个证人出庭作证,用于证明被告宋付岺所打欠条时李义霞不在家,因超过举证期限原告不同意质证,本院对该证人证言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月底被告宋付岺向原告安利晓出具欠条,证明欠安利晓7000元。该笔欠款至今未偿还。被告宋付岺与被告李义霞系夫妻关系。2011年10月27日宋付岺向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起诉李义霞,要求离婚,2011年12月6日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宋付岺的起诉。李义霞辩称,宋付岺所欠原告款时李义霞不在家也不知道。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欠条可证明被告宋付岺尚欠原告7000元未偿还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李义霞辩称,宋付岺所欠原告款时李义霞不在家也不知道。依据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文书可确认宋付岺向原告借款时李义霞并不知情,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借款用于被告夫妻生活,因此该笔借款系被告宋付岺个人债务,应由被告宋付岺偿还。被告李义霞辩称的其丈夫为宋付岺,而原告所提供的欠条上签名为宋付岭,二者非一个人的主张,因被告李义霞对宋付岺所欠原告款7000元的事实不持异议,故本院对被告李义霞该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付岺自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安利晓借款7000元。二、驳回原告安利晓对被告李义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宋付岺负担,保全费9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大为审 判 员  刘 峰人民陪审员  宁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永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