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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夷陵执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马玉玲与刘正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玲,刘正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夷陵执字第00492号申请执行人马玉玲。被执行人刘正兰。本院在执行马玉玲与刘正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向 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立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