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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马刑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危险驾驶罪执行通知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龙马刑执字第23号泸州市龙马潭区司法局:罪犯马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经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的规定,请你局对该犯予以考察。缓刑考验期间:自2013年12月29日起,至2014年6月28日止。执行根据: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马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审判员  郭容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洪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