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马刑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危险驾驶罪执行通知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龙马刑执字第23号泸州市龙马潭区司法局:罪犯马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经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的规定,请你局对该犯予以考察。缓刑考验期间:自2013年12月29日起,至2014年6月28日止。执行根据: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马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审判员 郭容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洪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