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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郑民四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1-18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陈鹏、南阳豪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锦上花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陈鹏,南阳豪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锦上花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郑民四初字第27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责人赵春玲,行长。委托代理人常乐,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鹏,男,汉族,1985年1月19日出生。被告南阳豪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继平。被告南阳锦上花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诉被告陈鹏、南阳豪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盛公司)、南阳锦上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上花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常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鹏、豪盛公司、锦上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诉称: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与陈鹏于2012年8月29日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950万元,借款用途为经营。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1年,预计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13年8月28日,由陈鹏采用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方式还款。为担保该债务履行,豪盛公司(原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陈鹏的借款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路鸿德购物公园1幢-1楼02室建筑面积1130.36平方米的商品房,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提供抵押,并于2012年8月29日在南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锦上花公司为陈鹏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依约发放了贷款,而陈鹏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符合借款合同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条件。依据以上事实,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陈鹏立即偿还贷款本金950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3年9月17日的逾期利息627000元,逾期罚息52913.58元,之后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借款利息按约定另计),以上暂合计10179913.58元;2、原告对被告南阳豪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务设定抵押的房屋具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南阳锦上花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陈鹏、豪盛公司、锦上花公司未答辩。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2、房产证一份,3、他项权证一份,4、锦上花公司股东会决议一份,5、借据一份,6、陈鹏身份证一份,7、公司名称变更信息一份。被告陈鹏、豪盛公司、锦上花公司未对浦发银行郑州分行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确认以下基本事实: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与陈鹏于2012年8月29日签订《浦发银行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950万元,借款用途为经营。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为1年,实际贷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借据记载的日期为准。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于2012年8月30日发放贷款,借款最后还款日2013年8月30日。陈鹏采用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利随本清。为担保该债务履行,豪盛公司以其名下房产证号:宛市房权证字2061**号,地址位于南阳市宛城区人民路鸿德购物公园1幢-1楼02室建筑面积1130.36平方米的商品房,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提供抵押,并于2012年8月29日在南阳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宛房他证字第12030033**号。锦上花公司向浦发银行郑州分行提交股东会决议,同意为被告陈鹏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依约发放了贷款950万元。陈鹏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截止2013年9月17日,陈鹏应还贷款本金950万元,逾期利息627000元,逾期罚息52913.58元。另查明,南阳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南阳豪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与陈鹏及豪盛公司签订的《浦发银行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陈鹏未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豪盛公司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订了《浦发银行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同意对陈鹏的借款提供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依法对南阳市宛城区人民路鸿德购物公园1幢-1楼02室建筑面积1130.36平方米的商品房享有优先受偿权。锦上花公司向浦发银行郑州分行提交股东会决议,自愿为陈鹏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锦上花公司依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鹏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3年9月17日的逾期利息627000元,逾期罚息52913.58元,之后至判决规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约定计算)。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南阳豪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陈鹏借款提供的抵押物(详见宛房他证字第12030033**号他项权证)予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南阳锦上花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79元及保全费用5000元,由陈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刘红军代理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