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哈民二民终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日用杂品公司诉贾毅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日用杂品公司,迟凤岐,贾毅斌,龚子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哈民二民终字第7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日用杂品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忠学,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涛,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迟凤岐,男,1963年1月7日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彭典民,哈尔滨市道里区中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毅斌,男,1955年3月24日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子斌,男,1955年1月11日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上诉人黑龙江省日用杂品公司(以下简称省日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迟凤歧、贾毅斌、龚子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2)里民三初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日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涛、被上诉人迟凤歧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典民、被上诉人贾毅斌、龚子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省日杂公司原名为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以下简称省日杂废旧公司),青年集体公司为省日杂公司内设机构。贾毅斌、龚子斌均为青年集体公司的职工。贾毅斌系青年集体公司的负责人。1995年,省日杂公司对青年集体公司所有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476号多层办公用房中招待所进行部分装修改造,筹建观光大世界。1995年7月12日,观光大世界经工商部门核准批准成立。贾毅斌为观光大世界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青年集体公司的负责人。同日,龚子斌、贾毅斌为迟凤岐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欠迟凤岐装修工程款伍拾伍万元整(给省日杂公司所属哈尔滨观光娱乐大世界装修)此欠款将于20日内结清,即1995年8月2日,如到期不还将承担迟凤岐损失。此工程款已入哈尔滨观光娱乐大世界财务帐”。观光大世界开业不久后,因省日杂公司���部问题,贾毅斌享有的权利被省日杂公司接管,拖欠迟凤岐的工程款未能按上述约定给付。1997年7月10日,贾毅斌、龚子斌同时为迟凤岐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由于观光大世界,企业整顿原因,欠迟凤岐工程款还不能结清,因此将赔偿迟凤岐损失及利息。特此证明。证明人:因上级省社派人对青年集体企业整顿,冻结所有财务帐,所以不能结清工程款。贾毅斌、龚子斌”。1999年7月11日,贾毅斌,龚子斌为迟凤岐出具说明,内容为:“因为企业自身情况,现还不能还工程款,因此将赔偿迟凤岐损失及利息。此欠款得与上级领导请示后给予答复”。2001年7月9日、2003年7月11日、2005年7月10日、2007年7月10日、2009年7月11日贾毅斌、龚子斌于分别为迟凤岐出具书证,证实省日杂公司未将工程款给付迟凤岐事实。2009年5月22日,贾毅斌、龚子斌分别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8月9日,贾毅斌、龚子斌以省日杂公司、观光大世界经办人的名义与迟凤岐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省日杂公司、观光大世界承认欠迟凤岐工程款55万元,至今未能偿还。根据贾毅斌的申请,原审法院到省日杂公司财务部门调取青年集体公司、观光大世界的相关财务帐,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员以时间久远,财务帐不全为由,未能提供。原审法院将提供相关财务帐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省日杂公司,省日杂公司亦未提供。迟凤岐诉称,1995年4月20日,迟风岐承包省日杂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476号房产五至八层室内装修工程,包括室内装饰、保温、防水、铝合金门窗、木工、建一楼电梯前室、电梯井抹灰等项目,工程总造价55万元。1995年6月30日,经验收合格。施工期间,贾毅斌、龚子斌是省日杂公司下属部门的负责人。自工程竣工至今,迟凤岐多次找贾毅斌、���子斌催要工程款,贾毅斌、龚子斌始终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拖欠至今未给付。2011年8月9日,迟凤岐再次找贾毅斌、龚子斌催要款,迟凤岐与贾毅斌、龚子斌签订协议书,约定,省日杂公司承认欠迟凤岐工程款55万元,至今未能偿还;迟风岐要求省日杂公司在十日内付清所欠工程款,否则通过法律手段要工程款及利息。但至今贾毅斌、龚子斌、省日杂公司未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请求判令贾毅斌、龚子斌、省日杂公司给付工程款55万元及自1995年7月1日起至给付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贾毅斌、龚子斌辩称:迟凤岐将贾毅斌、龚子斌列为的被告是不成立的,省日杂公司应是唯一的被告。迟凤岐主张拖欠工程款55万元形成,是当时省日杂废旧公司所属招待所改造成观光娱乐大世界时,迟凤岐与青年集体公司签订了部分装修工程协议,迟凤岐提供了装修工程决算书,工程结束时并向公司提交了工程决算书,经双方多次认真清算才达成共识,最后才形成迟凤岐所提欠装修工程款55万元。公司以此为根据,将所欠工程款项列入观光大世界财会应付帐款中。龚子斌是该项目的经办人,贾毅斌是省日杂废旧公司的党组成员,分管青年集体公司,是该公司的负责人。1993年,经省供销社决定将省日杂废旧公司青年集体公司划归省日杂公司。观光娱乐大世界的财务受青年集体公司财会的审计监督。青年集体公司的财会受省日杂公司财会的审计监督,青年集体公司每年需定期向省日杂公司上报年度财会报表;在行政方面青年集体企业公司是省日杂公司下设科室称“企业办”,在党务方面,青年集体公司党支部是省日杂公司党委所设的党支部。1998年,省社党组决定,对青年集体企业公司进行整顿,派驻人员组成整顿领导小组,宣布青年集体公司解体,全体职工买断,并将青年集体公司所属单位的公章、财务章、传票和财务账及所有业务和财务资料全部收走。贾毅斌、龚子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多年,早与公司毫无关系。贾毅斌、龚子斌在法庭只能作为证人说明迟凤岐所提欠工程款一事的前后经过。省日杂公司辩称:省日杂公司与迟凤岐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工程施工合同,也未委托迟凤岐对房屋进行过装修。迟凤岐诉请省日杂公司给付拖欠的装修费,既没有与省日杂公司签订的合同又没有省日杂公司出具的结算单据或者欠据,属欺诈和恶意诉讼,省日杂公司与迟凤岐无债权、债务关系,应驳回迟凤岐的诉请。假使迟凤岐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是对观光大世界进行的装修,观光大世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迟凤岐对省日杂公司进行诉讼,无任何法律依据,存在主体不适格的��形。贾毅斌、龚子斌与迟凤岐签订协议时,并非省日杂公司的职工,其行为不具备任何事实上的或者表见性的代理权限的要件,该协议所包含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省日杂公司无关,与该欠据相关的法律关系,仅是贾毅斌、龚子斌个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省日杂公司不能发生效力。假使迟风岐所诉事实存在的话,从1995年至今,迟凤岐的诉请早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其未提供任何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显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其诉请也应予以驳回。综上,迟凤岐仅以不具备代理资格的贾毅斌、龚子斌拖欠其款项未付为由,即向省日杂公司索要欠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迟凤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为,贾毅斌、龚子斌担任青年集体公司负责人及观光娱乐大世界经办人期间与迟凤岐签订合同,并为迟风岐出具拖欠工程款欠据,履行的是职务行为。青年集体公司为省日杂公司内设机构,应视为迟凤岐与省日杂公司订立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省日杂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间给付迟凤岐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迟凤岐要求省日杂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贾毅斌、龚子斌为装饰装修工程的负责人及经办人,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迟凤岐要求贾毅斌、龚子斌承担给付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省日杂公司抗辩迟风岐装修的观光娱乐大世界具备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及迟凤岐诉讼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迟风岐是与省日杂公司建立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关系,工程竣工后,观光娱乐大世界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迟凤岐与观光大世界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贾毅斌、龚子斌作为当时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及见证人,连续为迟凤岐出具书证,足以证实迟凤岐未间断��主张自己权利,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故省日杂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据此判决:一、省日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迟凤岐工程款550,000元;二、省日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迟凤岐自1995年8月3日起至2013年6月23日止的欠款利息603,654.34元;2013年6月2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三、驳回迟凤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83元,由省日杂公司负担。省日杂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省日杂公司与迟凤歧之间不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迟凤歧的自证有悖于建筑合同有效成立的法定要件。1、迟凤歧无证据证明其��省日杂公司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2、迟凤歧无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及工程施工的事实存在;3、迟凤歧无证据证明工程价款的成立。二、贾毅斌、龚子斌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具备工程债务的证明资格。三、迟凤歧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请。迟凤歧辩称,1、迟凤歧与省日杂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客观存在;2、贾毅斌、龚子斌给迟凤歧出具书证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省日杂公司的工商档案和贾毅斌、龚子斌出具的相关证据均能证实,贾毅斌和龚子斌是省日杂公司的正式职工,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省日杂公司给付迟凤歧欠款正确;3、贾毅斌、龚子斌作为当时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及见证人,连续为迟凤歧出具证据,足以证实迟凤歧未间断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故迟凤歧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贾毅斌辩称,同意原审判决。龚子斌辩称,同意原审判决。本院审理期间,省日杂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举示如下证据:一、文化经营许可证一份;二、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营业执照及《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备案表》一份;三、注册资本审验档案一份;以上三份证据拟证明哈尔滨观光娱乐大世界的主管部门为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该公司未参加企业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贾毅斌及龚子斌均为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的员工,于2009年5月21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其所行使的职务行为不能代表黑龙江省日用杂品公司。四、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工商档案。拟证明该公司由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集体企业公司转变而来。贾毅斌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对外签署的任何法律文件由哈尔滨市龙���日杂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经质证,迟凤歧认为,对省日杂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此三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迟凤歧装修的房屋是省日杂公司的房子,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476号,也就是省日杂公司的办公地点。该房屋的产权人是省日杂公司青年集体企业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主管部门就是省日杂公司,哈尔滨市娱乐观光大世界是装修之后成立的;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不了所要证明的问题,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变更前的名称为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集体企业公司,与省日杂公司内设机构即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青年集体企业公司是两个主体。通过迟凤歧到市档案局调取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的档案进一步证实省日杂公司是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的主管部门。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的组建、投资、开办单位,均是省日杂公司,该公司又承担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的经济、法律责任,负责债务处理。经质证,贾毅斌认为,对省日杂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不清楚,贾毅斌接手时,集体企业公司就是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的企业办,属二级法人。经质证,龚子斌认为,对省日杂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原来就有,是省日杂废旧公司青年企业办的下属单位,青年企业公司变更成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开办了娱乐观光大世界。迟凤歧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工商档案。拟证明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变更前的名称为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集体企业公司,与省日杂公司内设机构即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青年集体企业公司是两个主体。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的组建、投资、开办单位,均是省日杂公司,该公司又承担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的经济、法律责任,负责债务处理。经质证,省日杂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的问题有异议。1、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集体企业公司与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青年集体企业公司是同一个主体,都是哈尔滨龙江日杂公司的前身。当时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才造成了两个公章的出现。1999年企业年检报告书中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已经成立了,黑龙江省日杂废旧企业青年集体企业公司已经不存在了,不存在主管部门一说。2、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的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日用杂品公司,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对外独立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该公司��体资格依然存在,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债权债务。3、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为黑龙江省废旧集体企业公司出具的企业担保书是在1988年5月20日出具的,该公司已经在1994年演变为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其对外独立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与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已经无法律关系。经质证,贾毅斌认为黑龙江省日杂废旧集体企业公司与黑龙江省日杂废旧青年集体企业公司为同一主体,其他同意迟凤歧的意见。龚子斌经合法传唤,拒绝到庭质证。本院对省日杂公司公司举示的证据认证意见为:证据一、二系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证据三、四系工商档案,且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根据其记载的内容能够证实: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集体企业公司系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下属企业,于1988年5月20日开业,于1994年12月26变更为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贾毅斌。1995年3月20日,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组建哈尔滨观光娱乐大世界,开业日期为1995年7月12日,法定代表人为贾毅斌。2005年1月25日,因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未参加2002年度企业年检,哈尔滨工商行政管理局道外分局作出哈工商外企处字(2005)1号处罚决定书,吊销了该企业营业执照。本院对迟凤歧举示证据的认证意见为:该证据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且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证据记载的内容能够证实: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集体企业公司于1987年5月7日取得营业执照;1994年7月1日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聘贾毅斌为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经理,2000年5月24日,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向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道外分局提交申请书,变更法定代表人贾毅斌为李广民。该证据中虽然在1999年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中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的主管部门一栏加盖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青年集体企业公司公章,但根据原审中迟凤歧提交的黑龙江省日杂公司工商档案证实,1996年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即一分为二,分别成立省日杂公司、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开发总公司,因此该公章在使用上存在瑕疵,迟凤歧以此证明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集体企业公司与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青年集体企业公司为不同主体,缺乏事实依据。另该证据中记载:1988年5月20日,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为黑龙江省日杂公司集体企业公司出具《企业担保书》承诺该企业在从事经营、生产活动中,如发现亏损倒闭、资不抵债和违反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问题,由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承担该企业的经济、法律责任��负责债务的处理,但没有黑龙江省日杂公司对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的债务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记载。本院经审理查明,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于1991年5月13日成立,经济性质为集体企业。1996年,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作出黑供人劳(1996)20号《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关于成立“黑龙江省日用杂品公司”等单位的决定》,将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一分为二,分别成立黑龙江省日用杂品公司和黑龙江省再生资源开发总公司。贾毅斌、龚子斌均原系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集体企业公司的职工,该企业系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下属企业,于1987年5月7日取得营业执照,于1988年5月20日开业,于1994年12月26变更为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贾毅斌。2000年5月24日,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向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道外分局提交申请书,变更法定代表人贾毅��为李广民。2005年1月25日,因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未参加2002年度企业年检,哈尔滨工商行政管理局道外分局作出哈工商外企处字(2005)1号处罚决定书,吊销了该企业营业执照。1995年3月20日,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组建哈尔滨观光娱乐大世界,开业日期为1995年7月12日,法定代表人为贾毅斌。2012年6月11日,迟凤歧诉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称,1995年4月20日,迟风岐承包省日杂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476号房产五至八层室内装修工程,工程总造价55万元。请求判决贾毅斌、龚子斌、省日杂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迟凤歧未能提供装修工程的施工合同及预、决算文件,称已丢失。1995年7月12日,龚子斌、贾毅斌为迟凤岐出具欠据一份,内容为:“欠迟凤岐装修工程款伍拾伍万元整(给省日杂公司所属哈尔滨观光娱乐大世界装修)此欠款���于20日内结清,即1995年8月2日,如到期不还将承担迟凤岐损失。此工程款已入哈尔滨观光娱乐大世界财务帐”。1997年7月10日,贾毅斌、龚子斌同时为迟凤岐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由于观光大世界,企业整顿原因,欠迟凤岐工程款还不能结清,因此将赔偿迟凤岐损失及利息。特此证明。证明人:因上级省社派人对青年集体企业整顿,冻结所有财务帐,所以不能结清工程款。贾毅斌、龚子斌”。1999年7月11日,贾毅斌,龚子斌为迟凤岐出具说明,内容为:“因为企业自身情况,现还不能还工程款,因此将赔偿迟凤岐损失及利息。此欠款得与上级领导请示后给予答复”。2001年7月9日、2003年7月11日、2005年7月10日、2007年7月10日、2009年7月11日贾毅斌、龚子斌于分别为迟凤岐出具书证,证实省日杂公司未将工程款给付迟凤岐事实。2009年5月22日,贾毅斌、龚子斌分别与所在��位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11年8月9日,贾毅斌、龚子斌以省日杂公司、观光大世界经办人的名义与迟凤岐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省日杂公司、观光大世界承认欠迟凤岐工程款55万元,至今未能偿还。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争焦点为:1、迟凤歧与省日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2、迟凤歧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3、省日杂公司是否应当向迟凤歧支付装修费用。1、关于迟凤歧与省日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问题。首先,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迟凤歧主张其与省日杂公司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工程价款为55万元,但未提交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双方之间的预决算文件、施工中支付材料费和人工费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及贾毅斌、龚子斌出具的欠据、情况说明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事实的成立。其次,迟凤歧主张的施工内容为哈尔滨观光娱乐大世界的装修工程。1995年系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组建哈尔滨观光娱乐大世界,该公司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贾毅斌同时为该公司及哈尔滨观光娱乐大世界的法定代表人,龚子斌亦为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的职工。因此,即使迟凤歧主张的事实成立,贾毅斌、龚子斌出具欠据的行为也是代表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再次,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系1994年12月26日由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集体企业公司变更为独立法人,哈尔滨观光娱乐大世界于1995年7月12日开业,迟凤歧主张其施工的时间为1995年4月20日至1995年6月30日,省日杂公司于1996年从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分离出来,从时间顺序上亦无法认定迟凤歧与省日杂公司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综上,原审法院认定迟凤歧与省日杂公司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纠正。2、迟凤歧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即使迟凤歧主张的债务成立,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自1995年7月12日起向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或后成立的省日杂公司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其出具的说明均为贾毅斌、龚子斌个人出具的说明,其二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出具说明系代表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或省日杂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即使其间贾毅斌、龚子斌出具的情况说明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那么2009年5月22日,贾毅斌、龚子斌已分别与所在单位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人于2009年7月11日出具说明、于2011年8月9日以省日杂公司、观光大世界经办人的名义与迟凤歧签订的协议书,纯属于个人行为,也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贾毅斌、龚子斌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最后一次为迟凤歧出具说明的时间为2007年7月10日,迟凤歧诉至原审法院的时间为2012年6月11日,按此计算亦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审法院认为迟凤歧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3、关于省日杂公司是否应当向迟凤歧支付装修费用问题。首先,本案中迟凤歧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省日杂公司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其次,迟凤歧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在迟凤歧二审提交的龙江日杂公司的工商档案中的《企业担保书》能够证明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为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集体企业公司提供经济、法律责任及债务担保,当时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集体企业公司为黑龙江省日杂废旧公司的其下属分支机构,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现省日杂公司与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哈尔滨市龙江日杂公司虽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注销,其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故迟凤歧依据《企业担保书》请求省日杂公司给付装修费用,亦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迟凤歧请求省日杂公司给付装修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2)里民三初字第1281���民事判决;二、驳回迟凤歧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30,366元,由迟凤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凤云审判员  刘松涛审判员  龙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立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