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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6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235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与共同爱好,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感情基础深厚,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68年登记结婚,于1969年生一女郭某甲,1972年生一女郭某乙。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现以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在今后生活中双方应相互谅解、加强沟通、以诚相待,建设美满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 娆审判员 郭天鲁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