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珠海世锠金属有限公司与杨文亮劳动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1165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世錩金属有限公司,杨文亮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世錩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联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文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耀贵,男,汉族,1985年3月23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亮,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陈洪川,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珠海世錩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錩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3)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杨文亮遭受工伤事故前的月平均工资数额问题。原审法院根据杨文亮提交的工资条核算其受伤前的月平均工资为3076元。原审法院认为,2013年5月6日的疾病证明书证实杨文亮当日医疗终结,故其停工留薪期应从2012年4月4日发生工伤事故时计算至2013年5月6日,杨文亮主张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合法,遂判决世錩公司支付杨文亮1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39000元。上诉人世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依法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世錩公司按照每月1150元的标准支付杨文亮3个月14天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本案诉讼费由杨文亮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双方之间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世錩公司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012年4月4日,杨文亮与同事董二财打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已对二人予以开除,杨文亮不存在停工留薪的问题。二、杨文亮的月工资为1150元。劳动合同约定杨文亮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每月1150元,杨文亮每月实收的工资还包括加班费、超产奖金、补贴等。三、杨文亮住院一共是44天,医嘱全休2个月,其停工时间为3个月又14天,且杨文亮受伤后从未回公司上班,公司没有理由发放其工资。被上诉人杨文亮答辩称:杨文亮受伤之后至医疗终结时共13个月,世錩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工资,反而将杨文亮开除。杨文亮所受伤害是严重的工伤,世錩公司应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二审中,世錩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二、薪工循环,证实杨文亮的薪资计算标准;三、社保缴费明细表,证实世錩公司已经足额给杨文亮购买社保;四、工资条五份,证明世錩公司已经足额支付杨文亮工资;五、伤残待遇申请回执,证明公司已经支付杨文亮伤残待遇;六、奖惩报告单、两份询问笔录,证明公司合法辞退杨文亮,辞退时间是奖惩报告单上的4月6日。杨文亮认为,对以上证据,除一份没有杨文亮签名的工资条之外,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据六恰恰证实了世錩公司违法辞退杨文亮。世錩公司主张,没有签名的工资条是杨文亮工伤之后才结算的,其还没有去领取,其可以随时去领取。本院认为,双方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书所列要素第十项(杨文亮遭受工伤事故前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以及停工留薪期限的确定、世錩公司应按何种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问题。对于其他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一、关于杨文亮遭受工伤事故前的月平均工资数额问题。根据双方二审确认的工资条,杨文亮领取了2011年12月的工资1475元、2012年1月工资2843元、2012年2月工资3085元、2012年3月工资3346元,此后杨文亮并未领取工资,杨文亮2011年12月13日入职,当月剩余天数为31-(13-1)=19天,根据上述实发工资数额计算杨文亮在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1475+2843+3085+3346)÷[19÷30天/月+3个月]=2953.03元。二、关于杨文亮停工留薪期限的确定问题。世錩公司上诉主张其早已与杨文亮解除劳动关系,故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世錩公司应对其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世錩公司为此提交的证据是奖惩报告单、两份询问笔录,奖惩报告单仅能证实公司对杨文亮作出了辞退决定,询问笔录系打架事件的双方当事人杨文亮、董二财对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双方各执一词,仅从该证据无法认定杨文亮违纪事实存在,更为重要的是,世錩公司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依据,且杨文亮所受伤害已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故世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世錩公司辞退杨文亮的决定依法无效,世錩公司应当支付杨文亮停工留薪期工资。杨文亮提交了珠海市红旗医院出别于2012年5月2日,2013年元月7日,2013年4月24日,2013年5月6日开具的4份疾病证明书,以证明其治疗情况,其中2013年5月6日的疾病证明书证明当日治疗终结;世錩公司提交的2013年8月2日补开的珠海市红旗医院疾病证明书证实杨文亮2012年6月2日-8月2日仍需休息,上述证据证实杨文亮受伤后直至治疗终结之时停止工作确有必要,原审法院确定杨文亮的停工留薪期为13个月是正确的,世錩公司上诉主张按照3个月14天计算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世錩公司应按何种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世錩公司上诉主张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显与上述地方性法规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院核算的数额,世錩公司应当支付杨文亮停工留薪期工资2953.03×13=38389.39元,原审核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实体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世錩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其上诉有理之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变更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3)珠金法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为:世锠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杨文亮停工留薪期工资38389.39元;二、驳回杨文亮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世錩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世錩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世錩公司、杨文亮各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学辉代理审判员 郑 恒代理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煜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