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沭开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汤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景跃,罗梅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汤景跃。委托代理人陈以亮,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梅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景跃诉被告罗梅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景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卢思东审 判 员  刘玉兵代理审判员  姜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