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开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汤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景跃,罗梅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汤景跃。委托代理人陈以亮,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梅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景跃诉被告罗梅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景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卢思东审 判 员 刘玉兵代理审判员 姜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