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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皮兰与中山市永信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中山市永信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兰,中山市永信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中山市永信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302号原告:皮兰,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被告:中山市永信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塘敢村外塘牌坊右侧。负责人:罗丽香。被告:中山市永信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锦标村工业用地(中山市品高印刷有限公司对面)。法定代表人:陈国锋。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小锋,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皮兰诉被告中山市永信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以下简称三乡永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良平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皮兰、被告三乡永信的委托代理人郭小锋到庭参加诉讼。后依法通知中山市永信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信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于201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皮兰、被告三乡永信、永信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小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违反合同4.1、4.2条,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一(6.1),乙方违反合同4.1条约定,未在45日内为甲方办到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并取得学籍,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乙方支付违约金后,本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如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乙方应全额退回甲方所交培训费5000元,并为甲方办理学籍注销和迁移手续;二、(6.2)乙方违反合同4.2条约定造成甲方不能在驾驶技术证有效期到期前完成所有科目考试的,乙方应无偿提供培训服务并承担所有科目考试费用(5000元);三、起诉人民法院的所有费用及时间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就是车费、资料费、9月26日至30日几天经济),必须赔偿2000元,被告共赔偿13000元。审理过程中,原告增加事实与理由称:一般都是45天内拿到学籍,但原告没有,由于延长时间,所以要求被告赔偿赔偿损失,损失包括车费及时间耽搁,从9月26日至9月31日。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孙姓教练赔偿因侮辱妇女的精神损失费10000元,要求被告赔偿因延误原告拿牌照的工作收入损失100000元。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中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2、收据;3、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二被告辩称:从收到原告的证据看,我司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违反合同。原告认为我方超过45天拿到学籍,从5月10日的收据看,6月20日笔试,已经在考笔试前已经拿到学籍,大概40天左右。原告陈述关于驾驶技能证明,该证明是交警支队出具的,其明确有效期从2013年6月20日至2016年6月20日,有效期三年。由于我方按照合同要求去做,没有违反合同,所以不需要对原告作出赔偿。学员卡是学员上车学习的卡,上车练习需要指纹登陆,从系统显示,原告有六个小时登陆时间,由于指纹登录,被告无法作假。要获得驾驶证要经过国家四个考试并通过,技能证是考完第一科后出具的准考证,期限三年,要全部科目过关才能拿到驾驶证。两被告就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准考证明;2、驾驶证流程;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质量监督系统(学员管理);4、发票联;5、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票据2份及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原告作甲方(学员),被告永信公司作乙方(驾校),签订了中山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以下简称培训合同),合同第2.1条约定:甲方向乙方缴交培训费(含税)及代收费用5000元,代收费用为甲方申请证考试时应交的规费1090元;第3.2条约定:甲方保证在委托乙方申请学籍(即公安车辆管理所受理档案流水号)时提交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条件》的证件,及填报的信息真实无误;第4.1条约定: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在45日内按甲方选择准驾车型到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并取得学籍,安排理论学习,一年内不少于3次安排并通知甲方参加科目一考试;4.2条约定:乙方原则应按档案流水号顺序为甲方办理驾驶证约考手续,乙方最迟应在驾驶技能证有效期到期前半年为甲方办妥科目三约考手续;第5.1条约定: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退学的,乙方收取培训费的20%作为违约金,已由乙方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展培训的,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培训学时费,学时费用为培训费减去违约金后除以总学时,再乘以所用培训学时,未到交警部门办理约考的,乙方应全额退回考试部门的代收费用,已经办理约考的,代收费用不予以退回,(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代收费凭证);第6.1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合同第4.1条约定,未在45日内为甲方到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并取得学籍,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乙方支付违约金后本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如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乙方应全额退回甲方所交培训费用,并为甲方办理学籍注销和迁移手续;第6.2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合同第4.2条约定,造成甲方不能在驾驶技能证有效期到期前完成所有科目考试的,乙方应无偿提供再培训服务并承担甲方所有考试费用;第九条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013年5月10日,三乡永信出具收据,收据编号NO.0004490,内容为“今收到皮兰交来C1培训学费(大写)¥伍仟元,¥5000元(先前已交2500元,现已交齐)”,收据上加盖三乡永信财务专用章。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到被告三乡永信处接受培训。2013年6月20日,中山市土地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收取原告小车场地租赁费400元。三乡永信代交中山市物价局中山市价格调节基金200元,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工本费10元,驾驶许可考试费480元,上述费用共计1090元均由被告三乡永信代交。2013年6月20日,原告通过了科目一的考试,办理了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被告三乡永信提交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质量监督系统-企业端-学员管理显示:皮兰入学时间:2013年4月16日,发卡时间2013年5月3日,IC卡印刷号:XY00014375,培训阶段第二阶段学习,科目一理论6小时,科目二实操6.2小时。本院认为,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双方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第九条、第3.2条、第4.1条的约定,合同签订之日生效,生效后45天内到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并取得学籍(公安车辆管理所受理档案流水号),现原告与被告中山永信于2013年4月16日签订合同,故中山永信应于45天内即2013年6月1日前为原告申请并取得学籍,而原告实际取得学籍的时间(发卡时间)为2013年5月3日,故被告没有违反该约定,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违反了该约定,应因此支付违约金1000元及全额退回所交培训费用5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合同对笔试时间没有约定,只约定:一年不少于3次安排并通知甲方参加科目一即笔试考试,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迟延安排原告笔试时间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起诉主张不能在驾驶技能证有效期到期前完成所有科目考试,属原告的预期结果,并非已经发生的现实结果,对原告主张依据培训合同第4.2条、6.2条约定退回培训费用5000元的要求不予支持。原告现起诉主张退还学费,属中途退学的情形,根据培训合同第5.1条的约定: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退学的,乙方收取培训费的20%作为违约金,已由乙方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展培训的,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培训学时费,学时费用为培训费减去违约金后除以总学时,再乘以所用培训学时,未到交警部门办理约考的,乙方应全额退回考试部门的代收费用,已经办理约考的,代收费用不予以退回,(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代收费凭证);根据上述约定计算,被告收取原告违约金计782元【(5000元-1090元)*20%】,原告学时费为计570.4元【(5000元-1090元-782)/总学时34*6.2小时】,被告尚应退回原告2557.6元(5000元-1090元-782元-570.4元)。原告要求赔偿起诉费用、时间经济损失(车费、资料费、9月26日至30日经济损失)、因延误原告拿牌照的工作收入损失100000元等其它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孙姓教练赔偿侮辱妇女的精神损失费10000元不属于本案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范围,对于该请求不予审理。由于被告三乡永信为永信公司的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永信公司应对三乡永信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永信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皮兰退还培训服务费2557.6元;二、被告中山市永信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对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皮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皮兰负担1330元,被告中山市永信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三乡分公司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向良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