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与张雪琴、林玉明、林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张雪琴,林玉明,林鼎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住所地:永定县凤城镇。法定代表人张开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中良,福建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雪琴,女,汉族,农民,1981年12月21日出生,住永定县。被告林玉明,男,汉族,农民,1980年5月30日出生,系被告张雪琴的配偶,住址同上。被告林鼎荣,男,汉族,教师,1966年6月1日出生,住永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与被告张雪琴、林玉明、林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文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