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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固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91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万言淦,固始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90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徐鸿友,固始县陈集镇石碑村。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和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农历5月13日按民俗举行了婚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较少,缺少感情基础。加之双方性格不和,于婚后不足一个月就分居生活。原告现觉得双方无任何感情可言,为了却这段婚姻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张某某辩称,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农历5月13日按民俗举行了婚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属夫妻之间正常现象,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同时,原告也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希望双方能冷静思考,互谅互让,处理好夫妻及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的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裴国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