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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09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纪从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从兵,淮安金王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0958号申请执行人纪从兵。被执行人淮安金王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北京北路121号。纪从兵与淮安金王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09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纪从兵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冻结淮安金王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POS机指定账户2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097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期间,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执行员  薛兆执行员  刘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