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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纪平与被告郑丽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纪平,郑丽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李纪平。委托代理人陈文峰,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丽多。本院受理原告李纪平与被告郑丽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纪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金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