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纪平与被告郑丽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纪平,郑丽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李纪平。委托代理人陈文峰,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丽多。本院受理原告李纪平与被告郑丽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纪平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金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