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和民二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白桥支行与温龙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白桥支行,温龙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二初字第00046号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白桥支行。负责人:任安平,该支行行长。被告:温龙才,男,1978年6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白桥支行诉被告温龙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白桥支行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白桥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白桥支行负担。审判员  谢庆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忠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