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武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覃章跃贪污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章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张武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章跃,又名覃章耀,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局长。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3年9月6日被逮捕,2013年11月1日被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患有严重疾病,2013年1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辩护人杨毕成,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张武检诉刑诉(20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章跃涉嫌犯贪污、受贿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斌、代理检察员伍洲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章跃及其辩护人杨毕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贪污被告人覃章跃在担任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局长期间,同时兼任科技工业园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新农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期间,自2009年12月至2013年1月,伙同胡某明、李某树、石某清、刘某胜、王某云、田某成、田某贞等人利用职务之便,虚构土地征收事实,编造土地征收补偿明细表,三次骗取土地补偿款共计1310869.57元。覃章跃分得35.4万元。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覃章跃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胡某明、李某树、张某代等人的证言;3、书证覃章跃的身份证明材料、补偿明细表、存款凭条、账户信息、转账支票存根、扣押赃款相关手续等。二、受贿被告人覃章跃在担任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征地补偿拆迁部副部长和兼任新农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期间,自2006年3月至2012年11月,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三次收受贿赂共计34万元。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覃章跃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白某文、屈某玉、张某远等人的证言;3、书证覃章跃的身份证明材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文件、拍卖土地的相关手续、扣押赃款相关手续等。该院认为被告人覃章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共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1310869.57元;其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34万元,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在贪污、受贿共同犯罪过程中,覃章跃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归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章跃对其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实质性辩解意见。辩护人杨毕成提出在共同贪污犯罪过程中,覃章跃只是为套取土地款提供方便、参与分赃,起辅助作用,应为从犯;其受贿犯罪事实是在被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供述的,应为自首;且其认罪态度好,积极退回全部赃款,建议对覃章跃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覃章跃于2002年2月起任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测绘科科长,2002年4月10日,常张高速公路张家界市建设拆迁指挥部成立后,覃章跃任该指挥部征地拆迁部副部长。2008年4月3日起,覃章跃任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局长。张家界市张家界科技工业园建设协调指挥部成立后,覃章跃任该指挥部工作人员。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28日成立张家界市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覃章跃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张国土资人发(2008)8号文件以及出具的《证明》、张家界市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等证明:覃章跃2003年至2007年系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2008年4月3日任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局长。2、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张政办函(2002)42号文件、张政办函(2009)33号文件、张政办函(2010)170号文件证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4月10日成立常张高速公路张家界市建设指挥部,覃章跃任征地拆迁部副部长;2009年3月4日成立张家界市张家界科技工业园建设协调指挥部;2010年12月28日成立张家界市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覃章跃任办公室副主任。3、证人张某平证明:他是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建设协调指挥部副主任。阳湖坪新农村建设协调指挥部于2010年成立后,被告人覃章跃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且负责指挥部的工作。4、证人张某成证明:他是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建设协调指挥部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指挥部的主要工作是征地拆迁和施工协调。被告人覃章跃负责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建设协调指挥部征地拆迁过程中把握相关国土方面的政策和程序,完善征地的各项手续,以及对征地补偿款的报账进行核实、监督。一、贪污(一)2009年12月份,在张家界市张家界科技工业园建设指挥部征收土地过程中,被告人覃章跃与指挥部的胡某民、李某树、石某清(三人另案处理)四人以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镇建新居委会村民李某见、李某树、李某吉、李某松、屈某新、伍某某、屈某树、宋某球等人的名义,编造《工业园项目工程建设征收土地(鑫某飞)补偿明细表》,虚构征地面积12.243亩,套取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款578796.75元,覃章跃分得14.3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10年1月31日第36号记账凭证中《工业园项目工程建设征收土地(鑫某飞)补偿明细表》证明:以李某见、李某树、李某吉、李某松、屈某新、伍某某、屈某树、宋某球的名义伪造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款共578796.75元。其中李某见80971.00元,李某树97447.50元,李某吉447**.50元,李某松56988.25元,屈某新633**.25元,伍某某81663.50元,屈某树79899.75元,宋某球73710.00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企业活期明细证明:张家界市张家界科技工业园建设协调指挥部于2009年12月17日给李某树建设银行卡转账存入678260.05元(含578796.75元在内)。3、证人张某代的证言证明:2009年底,他以他自己名义为被告人覃章跃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给覃章跃使用。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张某代的银行卡存取款记录及存款凭条证明:该卡于2009年12月7日由张某代开户,2009年12月18日存入现金13万元。5、证人崔某某、李某华、舒某某、李某吉、屈某丰、伍某某、李某松的证言分别证明:李某见、李某树、李某吉、李某松、屈某新、伍某某、屈某树、宋某球等人没有土地被张家界市科技工业园建设指挥部征收,也没有得到相关土地补偿款。6、共同作案人李某树的供述证明:2009年12月份,他和石某清、覃章跃、胡某民商量好在建新居委会水果厂鑫某飞项目征地时造假,以建新居委会2组八个农户的名字制作了征地拆迁补偿表套取土地补偿款57万多元,该款是打到他建行卡上的。四人将该款平分,每人分得14万多元,零头是他拿着的。7、共同作案人胡某民的供述证明:2009年的时候,他和石某清、覃章跃、李某树在建新居委会征地拆迁时造一张征地拆迁补偿表套取土地补偿款57万多元,四人将该款平分,他分得14万多元,零头是李某树拿着的。被告人覃章跃对伙同石某清、李某树、胡某民在张家界市张家界科技工业园建设指挥部征地拆迁过程中造假征地补偿表套取土地补偿款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供认自己分得14.3万元并将其中13万元存入张某代为其办理的银行卡里。(二)2011年7月份,在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过程中,被告人覃章跃与刘某胜(另案处理)、王某云(另案处理)三人以永定区阳湖坪镇社溪村三组村民田某陪、田某辉、田某盛(三人名字系虚构)的名义,编造《张家界市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明细表》,虚构征地面积5.53亩,套取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款300752.51元,覃章跃分得10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12年2月29日第41号记账凭证及2011年7月17日《张家界市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明细表》证明:以社溪三组田某陪、田某辉、田某盛三人名义伪造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款共300752.51元,其中田某陪83606.88元,田某辉136708.13元,田某盛80437.50元,均由刘某世代领。2、证人陈某香的证言证明:她是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出纳。2011年,刘某胜给了她一张社溪村的土地补偿表,补偿表上有王某云、覃章跃的签字,她给了刘某胜30多万元的补偿款,并要刘某胜在补偿表上代签了名字,征地对象不是刘某胜本人。陈某香还确认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12年2月29日第41号记账凭证及2011年7月17日《张家界市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明细表》是新农村指挥部做账的财务凭证,给刘某胜的款项数额是300752.51元。3、证人张某英、张某丽、李某英的证言均证明: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镇社溪村三组没有田某陪、田某辉、田某盛这三个人。张某丽还确认2011年7月17日《张家界市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明细表》是假的。4、共同作案人刘某胜的供述证明:2011年下半年,他和覃章跃、王某云在新农村建设协调指挥部征地过程中造假的征地补偿表套取土地补偿款30多万元,每人分得10万元,多的几百元是他拿着的。刘某胜还确认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12年2月29日41号记账凭证及2011年7月17日《张家界市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明细表》就是他们造假的那张表,表上的三个农户的名字是假的。5、共同作案人王某云的供述证明:2011年下半年,新农村建设协调指挥部对社溪村的安置点进行征地补偿的时候,他和刘某胜、覃章跃造了一张假的征地补偿表,数额为30多万元,造好后他签了“经手王某云”后,把表交给了刘某胜。后刘某胜分给他10万元现金。王某云还确认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12年2月29日41号记账凭证及2011年7月17日《张家界市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明细表》就是他造的假表,表上跟三个农户的名字是按照刘某胜报的名字造的。被告人覃章跃对伙同刘某胜、王某云在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过程中造假征地补偿表套取土地补偿款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供认自己分得10万元存入张某代为其办理的银行卡里。(三)2013年1月,在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过程中,被告人覃章跃与刘某胜、田某贞(另案处理)、田某成(另案处理)四人以永定区阳湖坪镇社溪村一、二组集体的名义,编造《张家界市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明细表》,虚构征地面积13.125亩,套取国家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款431320.31元,给了永定区西溪坪街道办事处鲁家坪村1.5万元,覃章跃分得11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书证张家界市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明细表(社溪村一、二组)、张家界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协调指挥部2013年3月6日记字第4号记账凭证、覃某义出具的收条证明:以社溪一、二组名义伪造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及构筑物补偿款共431320.31元,由覃某义代领。2、证人田某旭的证言证明:永定区阳湖坪镇社溪村一、二组没有一笔43万多元的土地补偿款,并确认张家界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协调指挥部2013年3月6日记字第5号记账凭证中《张家界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明细表》是假的。3、证人覃某周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份,刘某胜称和覃章跃讲好后,覃章跃也要他办征地的有关手续,他就按照刘某胜讲好的数字制作了土地丈量记录表,面积大概13亩多,补偿标准是每亩32000多元,大概40多万元。后刘某胜给了他5000元。4、证人陈某香的证言证明:2012年腊月间,她将给社溪村一、二组组集体一张征地补偿表的43万多元和另一张12万多元一起给了社溪村田某成的老婆覃某义。后来检察院查这土地补偿款43万元的账有问题,田某贞、覃某义和覃章跃等人将这款凑齐重新办好了做账手续。5、证人覃某义的证言证明:2012年腊月间,她丈夫田某成叫她收了一笔100多万元的土地补偿款,后来田某贞、陈某香等人来找她说43万多元要退,覃某义借了8万元交给陈某香。6、证人杜某英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初,陈某香给她退过一笔43万多元的土地补偿款银行存款凭条和一些相关凭证,并说是社溪村覃某义退回来的土地补偿款。7、证人覃某柏的证言证明:2012年,他通过别人联系到覃章跃为村里搞点工作经费。2013年1月份,在张家界市区步步高超市门口,覃章跃通过他人交给他1.5万元工作经费。8、共同作案人刘某胜的供述证明:2012年腊月间,他和田某贞、覃章跃说以社溪村一、二组的名义征地造假弄钱。并对给田某贞讲每人搞10万元,把覃章跃、社溪村主任田某成、田某贞和他都算进去要40万元。要覃某周绘好征地图后,田某成具体办理造假补偿表及领款等,一共搞了43万多元。他得了10万元,田某成拿了10万元,给田某贞10万元,还有13万多元中给了覃某周5000元,给了覃章跃老家村主任15000元,11万元给了覃章跃。9、共同作案人田某成的供述证明:2013年1月份,刘某胜说搞得有一笔钱,并讲是和他、田某贞、覃章跃一起分的。他叫妻子覃某义将与新农村指挥部征收社溪村、四、五、六、七组的土地的征地补偿款一共取了100多万元现金和征地补偿表。他通知有补偿款的各组组长把钱取走后,剩下43万多元是多报的征地面积搞的土地补偿款。后他自己得了10万元,把10万元给了田某贞,其余23万元给了刘某胜。田某成还确认张家界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协调指挥部2013年3月6日记字第5号记账凭证中《张家界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明细表》就是造假的。10、共同作案人田某贞的供述证明:2013年1月中旬,刘某胜提出以社溪村防洪堤旁边的荒洲给社溪村一、二组征地造假搞点钱,覃章跃默认了。刘某胜说每人搞10万,包括覃章跃、刘某胜、田某成和他,后面要覃某周制作了征地的图纸和丈量记录,面积大约13亩,制作了43万多元的征地补偿表,他和覃章跃、覃某周在该征地补偿表上签字后,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指挥部就把这笔虚假土地补偿款套出来的43万多元拨付给了田某成,后田某成给了他一个装有10万元的黑色塑料袋。听说刘某胜、田某成被检察院抓了后,他主动退了10万元给指挥部,并要田某成老婆覃某义退了8万元,覃章跃退了25万多元,凑齐了43万多元。田某贞还确认征地单位社溪村一、二组;户主姓名组集体,合计总金额431321.31元的《张家界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明细表》就是虚假编造的征地表。11、书证张家界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协调指挥部2013年3月6日记字第5号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西溪坪支行湘B03735048现金存款凭证证明:2013年3月6日,以田某成名义虚假征地领取的431320.31元退回指挥部。被告人覃章跃对伙同刘某胜、田某成、田某贞在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过程中造假征地补偿表套取土地补偿款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还供认案发后,与田某贞、田某成亲属一起凑齐431320.31元退回给了张家界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协调指挥部。二、受贿(一)2006年3月,张家界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拍卖张家界市汽车东站北侧常张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12.604亩土地,起拍价为473万元。十里香农家乐的屈某玉得知后找到时任常张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负责人白某文及被告人覃章跃,表示想买但认为价格太高,请二人帮忙。白某文表示愿意帮忙并叫覃章跃给屈某玉帮忙。后覃章跃以常张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两次向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打报告申请对该土地调价处理,后经两次往下调价,该土地竞拍底价调为每亩31万元。覃章跃将此消息告知屈某玉并叫屈某玉参与竞买,最终由屈某玉等人以456万元的价格竞拍得到该块土地。事后屈某玉给了覃章跃20万元人民币,覃章跃与白某文各分得10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行贿人屈某玉的供述证明:2006年3、4月份,她在张家界日报上看到常张高速公路出口处有块10多亩的地要拍卖,她想买但认为拍卖底价太高,便找到当时指挥部的副指挥长白某文和被告人覃章跃帮忙,并表示土地买好了要感谢他们。覃章跃告诉她张家界市国土局可以确定价格,按照政策规定土地价格可以下调。土地价格往下调了两次后,覃章跃告知她参与竞买,后她和大哥屈某勇、覃某中和覃某贵等人花456万元买了那块地,当天只有她们一家竞买。当年9月份,又为了早点把土地使用证办下来,她与屈某勇、覃某中、覃某贵等人商量后凑齐20万元,到常张高速公路指挥部覃章跃的办公室把装有20万元现金的纸袋子给了覃章跃。2、证人覃某中的证言证明:2006年,屈某玉邀他和覃某贵合伙买常张高速公路出口指挥部一块地开酒楼。当年7、8月份,在只有他们一家竞买的情况下,花了456万元竞拍得到那块地。屈某玉说找人帮忙办土地手续,需要20万元的费用,他和覃某贵每人出5万元,屈某勇出10万元给了屈某玉。3、证人屈某勇的证言证明:2006年3、4月份,他妹妹屈某玉告诉他张家界市国土局要拍卖汽车东站旁边的一块地,当时讲净用地是每亩40多万元,他们认为价格太高。后屈某玉出面去打听并联系买地事宜。买好地后,屈某玉说办证要一些费用,他和覃某中、覃某贵凑了20万元交给屈某玉。后听屈某玉讲20万元直接给了国土部门的覃局长。4、证人屈某军的证言证明:他在张家界日报上看到常张高速公路出口处有块12亩多的净用地要对外出让,他姐姐屈某玉就找过白某文和覃章跃打听后,得知是通过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出让的常张高速公路指挥部的地,刚开始那块地价格很高。屈某玉说找过白某文和覃章跃,都答应帮忙。几次降价后,他们和覃某中、覃某贵一起最终以每亩31万元总价456万元买了那块地。后来覃某中、覃某贵出10万元,他大哥屈某勇出10万元凑齐20万元由屈某玉给了覃章跃。5、书证张家界日报2006年3月14日登载的《张家界市国有储备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证明:屈某勇等人后竞拍所得的土地公告总面积为12.604亩,起拍价为473万元。6、书证常张高速公路张家界市协调指挥部2006年5月10日《关于调整土地底价的函》、2006年6月19日给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的文件以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会审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会审结果登记表》、2006年第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结果公示》证明:屈某勇等人竞拍所得的土地经两次下调价格后出让。7、共同作案人白某文的供述证明:2006年上半年,常张高速公路出口后有块近10亩的土地需要处理。他的同学十里香农家乐饭庄的老板屈某玉知道土地要处理的信息后,表示想买那块地,并要他帮忙。他叫屈某玉也找常张高速公路张家界市协调指挥部征地拆迁部的部长覃章跃帮忙,自己也跟覃章跃打了招呼。2006年8、9月份,覃章跃告诉他那块土地的事情已经给搞好了,并说屈某玉给20万元。几天后,覃章跃给了他一个装有10万元的礼品袋。被告人覃章跃对和白某文一起给屈某玉等人买地过程中帮忙协调降价、办证,并收受屈某玉人民币20万元,交给白某文10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二)2012年初,张家界银洲建材有限公司承包了张家界市工业园2号安置区平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两次受到当地村民阻工,被告人覃章跃出面协调后,银洲公司施工顺利。为表示感谢,2013年1月的一天晚上,在张家界市区和天皇家会所停车场,张家界银洲建材有限公司老总张某远给了覃章跃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行贿人张某远的供述证明:他是张家界银洲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他公司于2012年承包了张家界市工业园2号安置区平整工程,覃章跃全权负责施工时与当地老百姓的协调工作。工程开工没几天,当地小四轮车主要到工地上参工参运,阻止施工,覃章跃出面做工作后圆满解决了。后又有当地老百姓阻工,覃章跃也协调了。2013年1月份工程完工后,他在张家界市区和天歌厅停车场,把装有10万元的文件袋给了覃章跃。被告人覃章跃对收受张某远1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供认不讳。(三)2012年10月,张家界市永定区阳湖坪镇建新居委会书记李某树找到被告人覃章跃,要求以征地补偿的形式给其居委会解决经费。覃章跃表示同意,并于2012年11月7日以张家界市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征地补偿的名义给建新居委会拨付148663.75元,为此李某树给了覃章跃4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行贿人李某树的供述证明:2012年10月份,他找到新农村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人覃章跃表示想以居委会土地补偿的形式给建新居委会搞点钱。后来覃章跃给居委会一起补了14万多元的土地补偿款,他找其女儿李某工作的旅行社开了一张5.8万的旅游发票到居委会做了支出后,给了覃章跃4万元。2、书证张家界市阳湖坪镇新农村建设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2012年11月7日记字第04号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存根、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建新居委会村集体新农村建设项目征收土地补偿明细表等证明:由李某树经手,建新居委会村集体以土地补偿款名义获得148663.75元。3、书证张家界纳百利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20332400号发票证明:建新居委会账务支出考察费5.8万元。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她父亲李某树要开了一张数额为5.8元的旅游发票,发票的内容为考察费。李某并确认2012年11月7日张家界纳百利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20332400号发票就是李某树要开的那张发票。5、证人李某娟的证言证明:她是阳湖坪镇建新居委会的财务出纳。2012年11月份,李某树报过一笔考察费5.8万元。李某娟并确认2012年11月7日张家界纳百利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20332400号发票就是李某树报销那张发票。6、证人李某勇的证言证明:他是阳湖坪镇建新居委会秘书。2012年10月份,建新居委会班子成员和全体党员去外面考察的费用是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李某树找新农村建设指挥部以土地补偿款的名义搞的14万多元,李某树讲要给帮忙的领导4万元感谢费。后来李某树找了一张旅游发票做了账。李某勇并确认2012年11月7日张家界纳百利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20332400号发票就是李某树报的帐。被告人覃章跃对造假以土地补偿的名义给建新居委会148663.75元,并收受李某树送的4万元的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被告人覃章跃在纪检部门对其贪污行为查处期间主动供述其受贿犯罪事实。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覃章跃涉案款项60.9万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覃章跃自己书写的材料证明:覃章跃在纪检部门对其贪污行为查处期间主动交代其受贿犯罪事实。2、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张武检职侦扣决(2013)2号扣押决定书及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覃章跃涉案款项60.9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覃章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虚构土地征收事实,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1310869.57元,个人分得35.3万元;覃章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4万元(覃章跃得款24万元),其行为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贪污过程中,覃章跃参与共谋、在编造表上签名批示让虚构的土地补偿款套取得逞、平分赃款等,起了主要作用,应为主犯。在共同受贿犯罪过程中,覃章跃在他人购买土地过程中为达到降低土地标价的目的积极协助向主管部门申请调价降价,直接收受他人财物,亦应为主犯。辩护人杨毕成提出覃章跃应为从犯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覃章跃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供述其受贿犯罪事实,就受贿犯罪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杨毕成提出覃章跃受贿犯罪应为自首的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并提出覃章跃积极退回全部赃款,建议减轻处罚意见,理由正当,亦予以采纳。覃章跃犯数罪,应予并罚,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章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对被告人覃章跃贪污所得35.3万元及受贿所得24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文英审 判 员 张桃益人民陪审员 黎兴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孟全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四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二款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