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执字第003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童迎春与丁传全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迎春,丁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执字第00348-2号申请执行人:童迎春,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丁传全,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3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无执字第00348-1号查封(扣押)的裁定,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丁传全名下的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皖BAG2**),现因被执行人丁传全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传全名下的小汽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明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