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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执字第003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童迎春与丁传全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迎春,丁传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无执字第00348-2号申请执行人:童迎春,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丁传全,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3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无执字第00348-1号查封(扣押)的裁定,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丁传全名下的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皖BAG2**),现因被执行人丁传全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丁传全名下的小汽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明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