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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9)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瑞龙,马宝山,林瑞辉,马会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瑞龙。被执行人马宝山。被执行人林瑞辉。被执行人马会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安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6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林瑞龙、马宝山、林瑞辉、马会庆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终结(2013)安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安商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张学福审判员 刘镜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术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