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鄂城民初字第0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三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湖北鄂州茂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三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湖北鄂州茂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鄂城民初字第00028-1号原告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苏保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三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江碧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徐茂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鄂州茂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海堰广场三区6号。法定代表人申浩泽,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三力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湖北鄂州茂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200.00元减半收取20,6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5,600.00元,由原告湖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 李 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红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