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民催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浙江亿可冷弯型钢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亿可冷弯型钢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芙民催字第57号申请人浙江亿可冷弯型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永市绿谷大道238号1001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国启,总经理。申请人浙江亿可冷弯型钢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30900053/25924543,面额为10万元整,出票人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兴业银行长沙分行,收款人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12月28日。申请人浙江亿可冷弯型钢机械有限公司为最后持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浙江亿可冷弯型钢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浙江亿可冷弯型钢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 涌审 判 员 孙剑璞代理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章大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