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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行审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永吉县人民政府,孙家忠行政非诉案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吉县人民政府,孙家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永行审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永吉县口前镇滨北路379。法定代表人盖东平,县长。委托代理人乔成伟,永吉经济开发区农村工作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郭振武,永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科长。被申请执行人孙家忠,男,1960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申请执行人永吉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政房征补(2013)14号行政决定,本院已于当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向有关部门汇报研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永吉县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被申请执行人孙家忠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中止审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金宝审判员  陆鹏原审判员  陈 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