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华区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秦文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华区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文磊,男,1983年9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押濮阳市看守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文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艺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文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文磊于2013年12月22日晚9时许,饮酒后驾驶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濮阳市振兴路由南向北行至振兴路与五一路交叉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检验,秦文磊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80mg/100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文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关xx、潘xx、毕xx证言,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捕证明,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机动车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文磊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危险驾驶罪。秦文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秦文磊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秦文磊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文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井丽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