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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刘风与贺祝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61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贺某某,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友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开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