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行非审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敬选、刘义萍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程序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敬选;刘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綦法行非审字第0001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0931207-8。 法定代表人潘雪梅,该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方强,男。 被执行人陈敬选,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义萍,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綦江区计生征字(2013)第010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6月12日作出綦江区计生征字(2013)第010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于2013年7月4日送达被执行人陈敬选、刘义萍。二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7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催缴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未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綦江区计生征字(2013)第010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费按实际执行兑现金额计算收取,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费。 审判长 戴 静 审判员 汪小江 审判员 吴高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永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