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60号原告蔡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蔡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蔡某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蔡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蔡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刚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张鹏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柴秀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