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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60号原告蔡某,女。被告张某,男。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蔡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蔡某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蔡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蔡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刚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张鹏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柴秀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