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军诉赵桂春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赵桂春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王军。委托代理人张长江。被告赵桂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赵桂春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倪 华人民陪审员 吕艳茹人民陪审员 袁晶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秀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