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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军诉赵桂春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赵桂春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王军。委托代理人张长江。被告赵桂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赵桂春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倪 华人民陪审员  吕艳茹人民陪审员  袁晶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秀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