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陈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0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法定代表人熊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某,湖北天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黄某。���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3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某、黄某发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某、黄某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某、黄某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其抵押物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和证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维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