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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施恢先、杨玉华与石行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恢先,杨玉华,石行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大悟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施恢先。原告杨玉华。被告石行春。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施恢先、杨玉华诉被告石行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恢先、杨玉华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恢先、杨玉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恢先、杨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施恢先、杨玉华负担。审判员  刘忠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成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