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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晓霞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晓霞,吴业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翠凤,董事长。被执行人郑晓霞,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吴业宏,女,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桂林市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晓霞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郑晓霞对第三人吴业宏有到期债权。本院依法扣划第三人吴业宏在中国工商银行灵川县灵南路支行的存款5000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中5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吕桂华助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 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