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武汉龙发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龙发包装有限公司,浠水县豹龙纸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008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龙发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俊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浠水县豹龙纸品厂。投资人杨小兵,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龙发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浠水县豹龙纸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浠水县豹龙纸品厂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浠水县豹龙纸品厂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