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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毕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被告乔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原告毕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毕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0月11日经临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两人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带回其婚前个人财产(包括格力立式空调一台、47寸创维液晶电视一台、小刀电动车一辆、半自动洗衣机一台、组装点奶一台、三星牌电热扇一台、被子十床、毛毯两床、太空被一床)。被告乔某某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11日经临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11月19日,原告以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另查,原被告婚后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上列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其婚前个人财产,本院不予干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毕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智勇审 判 员  于 君代理审判员  田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怀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