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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阿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阿勒泰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王洪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勒泰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王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阿执字第111-3号申请执行人阿勒泰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文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阿斯哈尔·哈布拉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洪,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现在乌苏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2)阿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洪所有的新疆鑫德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三菱ASX劲炫(JE3AP59U)越野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洪所有的新疆鑫德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三菱ASX劲炫(JE3AP59U)越野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阿衣努尔·解恩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