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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二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付山松与卢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山松,卢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冀民二初字第1235号原告:付山松,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委托代理人:王玉金,枣强县大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欣,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原告付山松与被告卢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春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山松的委托代理人王玉金,被告卢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山松诉称:2012年5月1日,被告借我现金110000元,有被告为我出具借条为证,之后,被告给付10000元,至今尚欠100000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00000元。被告卢欣辩称:借款是事实,但现在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10000元,之后给付10000元,至今尚欠10000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1000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双方当庭陈述,被告尚欠原告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依法催要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久拖不还与法不合,与理不通,应予清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债务应当清偿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卢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付山松借款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2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春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爱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