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执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治玉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玉,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瑶执字第00059号申请执行人刘治玉,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象山县。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3)瑶民一初字第03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