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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辛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56号原告辛某,女,汉族,1984年4月8日出生。被告魏某,男,汉族,1979年11月12日出生。原告辛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辛某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辛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辛某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军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国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