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辛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56号原告辛某,女,汉族,1984年4月8日出生。被告魏某,男,汉族,1979年11月12日出生。原告辛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辛某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辛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辛某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军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国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