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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2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9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周伟与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伟,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三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200号申请执行人周伟,男,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某某大学学生。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三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城区万寿南路51号。负责人吴殿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伟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3)碑执字第0220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本案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民一初字第0066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诉讼费2374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百度搜索“”